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证发放管理工作的要求,经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兰瑞、温越为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仲裁员,聘期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上述人员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告。
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