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直属机构信息公开>灵武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索 引 号: | 11640112MB1648079W/2023-0003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2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3-02-02 |
| 名 称: |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灵武市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局属各单位:
现将《灵武市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文件,结合我市动物防疫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
(二)免疫要求。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每月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中小养殖户和散养户采取社会化集中免疫,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范围和区域
(一)口蹄疫。对全市所有肉牛、羊、骆驼、鹿使用O型、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对全市所有奶牛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3B蛋白表位缺失灭活疫苗免疫,全年免疫2次。对全市所有猪使用猪O型、A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鸡胚源,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进行免疫,全年免疫2次,如国家疫苗毒株更新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毒株疫苗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使用小反刍兽疫疫苗进行免疫,春季或秋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
(四)布鲁氏菌病。对全市除种羊、奶羊以外的羊只春季或秋季免疫布鲁氏菌病疫苗1次,疫苗使用布鲁氏菌基因缺失活疫苗(M5株-90 △26株)进行免疫,对新生羔羊和补栏羊只及时进行补免。种畜场实施净化,奶牛场自行免疫,并在所在地业务部门逐级上报备案。对全市适龄肉牛进行布鲁氏菌病疫苗免疫。
(五)牛结节性皮肤病。对全市所有牛使用山羊痘疫苗5倍剂量进行免疫,春季集中免疫1次,新生犊牛和补栏牛及时进行补免。
(六)狂犬病。对农村有主犬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和登记,免疫率不低于50%,登记率不低于80%。
(七)包虫病。对全市所有农村犬进行驱虫,每月1次,全年驱虫12次。
(八)炭疽。对辖区内新购入和新生的易感动物,使用II号炭疽芽孢苗于春季进行免疫1次。
三、实施步骤
2023年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时间为:春防工作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秋防工作从9月1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
(一)综合防控工作
1.摸底调查工作。2023年3月1日至15日,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各服务区(以下简称“各服务区”)、各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各服务组织”)在辖区内开展畜禽摸底调查工作,按照摸底调查表上的要求要逐户进行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防疫物资储备提供依据。
2.技术培训工作。集中免疫工作开始前,各服务组织要对所聘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以免疫注射、疫苗保存、监测采样、个人防护、免疫档案规范填写等为主。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确保免疫质量。
3.强制免疫工作。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服务区要在辖区内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组织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各兽医社会化服务公司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场户实施程序化免疫,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4.消毒灭源工作。在开展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按照消毒技术规程,对养殖小区、养殖大户、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和畜禽圈舍、湖泊湿地等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灭源工作,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5.补免工作。建立常年补免机制,在集中免疫工作结束后,由各服务区负责组织各服务组织对辖区内新购入畜禽、应免幼畜、已到免疫期畜禽进行补免,消除免疫空白。
6.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在开展防疫工作的同时,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服务区、各服务组织要做好畜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对辖区内畜禽的病死情况、进出情况、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排查统计,重点排查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发现疑似病例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二)免疫反应死亡和流产处理。各服务区要及时对各类疫苗产生的免疫应激副反应进行统计记录,核实免疫应激副反应的数量,及时上报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兑付相应补偿资金。同时,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分析不同疫苗在免疫间隔期间、不同畜禽之间产生免疫副反应的原因,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服务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工作模式,扩大覆盖范围,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5年底前率先实现“先打后补”全覆盖。“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从疫苗采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并于11月底前报送“先打后补”落实情况。
(四)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强畜禽标识佩戴,确保可追溯。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服务区、各服务组织要做好免疫记录统计、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服务区、服务组织按月报告免疫情况,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各服务区、服务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估免疫效果。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按照常规和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和随机监测相结合的要求,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进行监测。集中监测时间为5月上旬和11月初。同时,把免疫抗体水平作为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和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经费支付的重要评价指标,不合格的不予补助。要通过检测免疫抗体水平评价辖区内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和效果,对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补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和使用监管,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及时部署。根据《2023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方案》的要求,及时召开防疫工作启动会。部署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明确分工,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集中免疫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原则,随机深入养殖场(户)检查指导,解决免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三)落实养殖主体责任。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经费支持。市农业农村局协调市财政局确保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包括疫苗、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在10月底前完成疫苗经费结算支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加强监督管理。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疫苗使用管理,科学核算疫苗需求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做好疫苗采购和储备工作。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上的要求储存、运输、使用疫苗,加强出入库管理和使用过程监管,保障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冷链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六)强化检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屠宰检疫等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引发动物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状况不清楚的不予出证。对跨省调运的种畜禽等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禁止调运未加强免疫和免疫情况不明确的畜禽。
(七)开展宣传培训。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提升群防群控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针对布病免疫、防护及“先打后补”在“牧运通”系统的应用开展专项培训,指导各服务区、服务组织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户)兽医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安全防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