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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81-117/2021-003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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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
名 称: |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关于禁限养区内养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事宜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单位及养殖场(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自治区关于禁养区划定相关规定,我市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养殖业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列入禁养区、限养区的畜牧渔业养殖场(或养殖户)应按照“出户入园”要求,逐步进入养殖园区生产经营。
二、暂未进入园区或未被责令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或养殖户),可保持原状正常生产经营,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扩大经营规模。
三、所有养殖场(户)必须完善环境评价手续和环保设施,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四、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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