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犇鑫饲草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6GEW8XU
法定代表人:王利文
住 所:灵武市白土岗乡火城子村二队63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6日,我局收到灵武市公安局《关于王利文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称王利文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向犯罪嫌疑人杨占云出售了56头病死牛犊,非法获利7830元。
2025年1月8日、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灵武市犇鑫饲草产业有限公司法人王利文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他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核查。当事人承认其在2023年8月5日至2024年1月3日期间将公司饲养的56头病死的牛犊以100元/头或150元/头的价格卖给了杨占云(微信昵称为“?????”),共计7830元,均是杨占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与灵武市公安局提供的王利文微信交易明细吻合。
经查,灵武市犇鑫饲草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灵武市公安局《关于王利文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1份。
2.灵武市犇鑫饲草产业有限公司法人王利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灵武市犇鑫饲草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灵武市犇鑫饲草产业有限公司法人王利文询问笔录2份。
5.王利文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1份。
6.灵武市公安局移交的王利文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7.灵武市公安局移交的王利文证据清单1份。
8.视听资料1份。
2025年3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灵武市犇鑫饲草产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农(动检)罚告〔2025〕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灵武市犇鑫饲草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