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马建萍
住所(住址):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四队12
当事人马建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2月6日,本机关收到灵武市公安局《关于马建萍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称马建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8期间向犯罪嫌疑人杨占云出售12头病死牛犊,非法获利1950元的违法线索。
2025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其承认,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将自家饲养的12头病死牛犊分别以100元/头、150元/头、200元/头的价格卖给了杨占云,共计1950元,全部都是通过微信支付。
经查,当事人马建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1.灵武市公安局《关于马建萍涉嫌违法的线索推送函》1份。
2.马建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马建萍询问笔录1份。
4.马建萍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1份。
5.灵武市公安局移交的马建萍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6.灵武市公安局移交的马建萍证据清单1份。
7.视听资料1份。
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灵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灵农(动检)罚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马建萍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错态度诚恳。本机关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