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是否“双随机”抽查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次数 | 承办机构 (科室) | 备注 |
1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 | (一)对农药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检查;(二)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行为的检查。(三)对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建立购销货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执行的检查;(四)对有经营假劣农药行为、经营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行为的检查;(五)对经营的农药品种、农药标签的检查;(六)对设有禁限用高毒农药销售专区的检查。 | 农药经营企业 | 是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2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一)对种子经营档案、种子委托代销合同(证)及备案进行检查;(二)对存在经营种子标签不合格的行为、自行分级包装种子行为、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经营未经备案的种子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是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3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对肥料进销货台账、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行为、销售登记证过期的肥料、肥料产品包装、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事项进行检查。 | 肥料经营企业 | 否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4 | 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对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 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 否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5 | 对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一)对养殖档案,记录生产、免疫、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诊疗、防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产品销售等档案进行检查;(二)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消毒、无害化处理、兽药和疫苗储存设施、采购记录、自配料生产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等各项记录进行检查;(三)兽药、疫苗产品,健全兽药、疫苗采购入库台账记录进行检查;(四)对使用违禁药品、非法兽用生物制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有无出售自配料行为、在饲料或者饮水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进行检查;(五)对违法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物、人用药、滥用抗菌药物等情况进行检查;(六)对调运、销售动物进行检疫申报并取得检疫证明的检查;(七)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的检查。 | 养殖企业 | 否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6 | 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维修及配件经营的安全监管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 农机作业公司 | 是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 | |
7 | 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动物防疫管理信息等有关事项的检查。 | 养殖企业 | 否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8 | 对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一)对持有营业执照、持有有效定点屠宰资格证、标志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进行检查;(二)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志管理进行检查;(三)对定点屠宰厂(场、点)的消毒工作记录、申报检疫记录、动物入场查验登记情况、进场动物由产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检查;(四)对肉品品质检验、质量安全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记录、病害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记录的检查。(五)对屠宰病死动物行为的检查。 | 定点屠宰场、企业和经营者 | 是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9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 (一)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购销货台账、购销记录、处方笺进行检查;(二)对经营违禁药物或假劣兽药行为的检查;(三)对农业投入品追溯系统、仓储保管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是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0 |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对设备、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许可证、购销台账,购销记录、产品包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附具标签、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 |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 否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
11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及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 (一)对生鲜乳每日收购、销售记录检查;(二)对生鲜乳质量监测记录的检查;(三)对挤贮奶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的检查;(四)对异常奶处理记录的检查;(五)对生鲜乳的留样保存记录的检查;(六)对与奶农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乳品加工企业签订原料奶购销合同的检查;(七)对是否有质量管理办法、奶站管理和防疫制度等进行检查;(八)对实行分户留样制度、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检查;(九)对使用生鲜乳交接单、留存检查。 | 养殖企业、生鲜乳收购站点及生鲜乳生产加工企业 | 否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
12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对水果、蔬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宜进行检查。 | 种、养殖企业、渔业企业 | 否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办公室 | |
13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宠物诊所 | 否 | 现场检查 | 2024年全年 | 1-2次 | 灵武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灵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