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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8079W/2023-00220 文  号 灵农(兽药)罚〔2023〕1号 生成日期 2023-05-19
责任部门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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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字号名称:灵武市元亨兽药店     

经营者姓名: 马风华               

2023年4月21日,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下发的《关于对不合格兽药产品查处的通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灵武市元亨兽药店经营的标称为杨树花口服液产品成分应检出杨树花,未检出杨树花,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4月23日,执法人员到灵武市元亨兽药店进行实地核查,现场检查了关于杨树花口服液的进销货记录、抽检单等资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未发现杨树花口服液实物。

经调查,标称为成都新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树花口服液是你(单位)于2021年4月13日从宁夏福盛康农牧有限公司以每盒7元的价格购进的,共进购了90盒。2022年3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抽取了你店内标称为成都新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树花口服液(产品批号为20210330)进行检测,2023年2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判定标称为成都新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树花口服液为不合格产品。目前该产品以每盒12元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共计1080元。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之规定,判定标称为成都新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树花口服液为假兽药。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

1.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关于对不合格兽药产品查处的通知》;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一份;

3.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知书》一份;

4.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兽药监督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

5.马风华身份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6.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7.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8.马风华询问笔录一份;

9.销售台账、进货记录复印件各一份;

10.视听资料一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2023年5月10日至5月12日期间未作陈述申辩。

你(单位)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持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捌拾元整,¥1080元。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324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地址:灵武市街心广场东侧,宁夏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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