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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8762P/2024-0033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9-14
责任部门 灵武市民政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机构职责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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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灵武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灵武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武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市卫生健康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将市民政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灵武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灵武市委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落实本行业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到民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研究提出民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孵化培育、服务、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负责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措施,执行社会救助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城乡低收入高龄老人津贴、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孤儿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人员救助工作。

(四)负责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五)负责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政策,负责落实殡葬管理服务规范,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六)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负责落实残疾人福利制度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七)负责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八)负责拟订全市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负责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灵武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指导本行业内安全生产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等政策,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老龄工作有关责任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定、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基层治理工作有关责任分工。市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市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

(三)地名管理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市区街路巷、  过街天桥(除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地名命名、更名。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桥梁、湖泊、公园、广场等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

(四)殡葬服务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殡葬领域监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殡葬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丧事活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市司法局负责对因殡葬问题引起的纠  纷和诉讼,协调做好调解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以及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对辖区重点散埋乱葬区域及其他荒山、荒地、荒滩的监管,对在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建坟修墓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建设殡葬设施和私建坟地等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问题风险隐患不如期整改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治丧等违规殡葬行为进行查处。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散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对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建坟修墓行为进行监管。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等行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风险隐患不如期整改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负责对宗教人员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埋葬点)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上级行业部门指导目录,及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明确的执法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编制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岗位:

(一)综合事务岗(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岗)

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建设、意识形态、统战、保密、信访、工青妇,党务、政务公开、理论学习、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后勤保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人事编制等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及对本行业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社会事务及区划地名岗

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和执法工作。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捐赠工作。承担慈善宣传表彰、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市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制定地名规划,建设标准地名数据库。负责全市行政村、社区的设立、撤销、合并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和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殡仪服务,殡葬政策法规宣传,遗体处置服务,骨灰安葬服务,丧葬用品服务。

(三)社会救助岗

负责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收入高龄老人津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贫困大学生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对全市社会救助对象的调查、统计、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的划拨发放。负责协调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其他相关工作。落实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兜底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孤儿、残疾人权益保护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协调本级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权益关爱保护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儿童救助保护等工作。

(四)养老服务岗

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标准。负责组织拟定、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养老机构(敬老院、护理院、福利院、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组织、农村老饭桌等)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等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自治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工作。

第十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 名。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

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灵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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