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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08/2018-75608 文  号 灵民字〔2018〕3号 生成日期 2018-08-08
责任部门 灵武市民政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对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51号《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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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少成委员:

李少成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改善民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不断致力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现有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健全,并在不断完善中。201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文件,文件中规定了8+1社会救助体系。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的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完善。目前,我市各相关部门都已经按照文件精神,做好各自行业的救助工作。

就民政局工作来讲,目前已经在最低生活保障上,按照自治区、银川及我市的相关制度进行,灵武市2013年出台了《灵武市城乡社会救助统筹一体化实施方案》(灵政办发201349号)文件精神,将我市的农村低保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一致。从2013年的月标准270元上调到目前的月标准570元。截止2018年7月,我市执行的城乡低保标准均为月570元。有城市低保对象1131户1974人,月发放城市低保资金79.3万元,月补差水平达到400.4元;农村低保对象3657户6007人,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234.08万元,月补差水平达到389.7元,高于自治区的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的167元。在特困人员供养上,按照银川市的相关规定,我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年供养标准达到15000元,分散供养人员年供养标准达到10000元,有力的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在受灾人员救助上,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对冬令春荒期间的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粮食,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在医疗救助上,自治区出台了《医疗救助办法》,我市按照本级特点于2013年2015年间先后出台了《灵武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灵政办发201356号文件,《灵武市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灵政办发201324号文件,这两项制度的出台,为我市城乡患病群众解决了看病贵的问题,有效解救因病致贫的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在临时救助上,自治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我市结合自治区的文件精神,出台了《灵武市临时救助办法》(灵政规发20131号文件),按照此文件精神,针对因病因灾因重大事故造成的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从以上几个方面看,目前,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健全,这些制度会更好的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灵武市民政局

                                                  2018年8月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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