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中心):
《灵武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民政局 2025年第 14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一、凡是纳入《清单》的事项,起草或承办股室(中心)应当先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体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二、以民政局名义起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文件、事项,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三、对我局自行印发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四、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灵武市民政局
202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民政局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灵武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在本市或本市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民政发展类文件 | 民政高质量发展、慈善事业发展、民政事业扶持奖励补贴等方面文件 |
2 | 民生保障类文件 | 社会救助、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保障方面的文件 |
3 | 社会管理类文件 | 社会事务、福利事业、社会组织、慈善事业等管理方面的文件 |
4 | 社会服务类文件 | 婚姻登记、区划地名、界线管理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方面服务的文件 |
5 | 营商环境类文件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惠企服务、助企纾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文件 |
6 | 执法监管类文件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性文件监管等方面的文件 |
7 | 贯彻落实上级政策 要求类文件 | 转发或根据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文件 |
8 | 落实法律法规类文件 | 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修订的相关政策实施和监管等方面的文件 |
9 | 规范性文件清理类文件 | 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 |
二、重大行政决策
是指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由灵武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作出或拟提请市政府作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切身利益,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实施或者调整。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编制、调整、修订民政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 |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殡葬殡仪服务设施布局等方面专项规划编制和调整 |
2 | 制定或调整民政领域 重大政策和措施 | 民政各业务领域涉及面较广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制定及调整有关低保、临时救助等有关救助类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及调整养老补贴、困境儿童补助等政府补贴补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及调整社会组织、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殡葬设施、福彩等民政事务领域管理制度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
3 |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政策和措施 | 需市民政局牵头制定或调整民政事业领域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4 | 决定实施的重大公共 建设项目 | 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领域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
三、行政协议
是指灵武市民政局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政府采购合同 | 市民政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签订的合同 |
2 | 国有资产使用权出让协议 | 对属于市民政局的房屋、设施设备等进行出租、出让的合同 |
3 | 行政委托类协议 | 接受上级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责、委托下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代为履行部分行政职责的协议 |
4 |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的需要,市民政局授权企业、社会组织等生产特定产品、使用特定公共财产或开展特定服务的协议 |
5 | 捐赠协议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的捐赠协议 |
6 | 框架合作性协议 | 与银行、技术公司等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等 |
7 | 其他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或行政协议 | 灵武市民政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执行。
灵武市民政局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 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建设殡仪馆等予以成立、撤销登记等 |
2 | 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 建设经营性公墓,建设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殡仪馆等行政许可 |
3 |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 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 |
4 | 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罚决定 | 对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等领域撤销许可登记的行政处罚 |
5 | 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或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或行政相对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事项,如撤销登记、处罚金额较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的处罚行为 |
6 | 开展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领域大型行政检查专项行动 |
五、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示例 |
1 | 行政允诺 | 例如市民政局为实现行政职责和公共利益作出的由自己给予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承诺 |
2 |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 例如由市民政局起草、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非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等文件或事项 |
3 |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例如以市民政局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
4 | 市民政局认为需要 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 他文件和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