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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120101488506/2024-000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2023-09-12
责任部门:灵武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3-09-12
名 称:灵武市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管理办法

灵武市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和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灵武市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安排,加强和规范灵武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选派考核管理办法》,结合灵武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选派,围绕我市乡村振兴需求开展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将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助推产业发展、市场拓展、农民增收的技术、管理、经营人员或企(含各类经营主体)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是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以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进行技术入股或成果转让等方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围绕农业重点特色产业的需求,积极开展产业技术培训与指导,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服务农户、服务乡村。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品种技术引进推广。精准对接农业农村发展需求,转化科技成果,引进、应用、推广先进实用技术、适用品种, 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育特色优势产业。

(二)技术瓶颈集中攻关。分析产业科技需求,整合产业和科技优势资源,攻克关键技术、研发新产品,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三)本土人才培养帮带。通过专题培训、现场讲解、示范服务、结对帮带等方式,加强对当地农技人员、青年农民、致富能手等教育培训,培养一批本地技术骨干人才。

(四)农业产业功能拓展。推动农业产业标准应用,探索建立特色产业标准体系,助力当地打造一批“土字号”“乡字号”产品品牌。促进产业与文旅结合,发展休闲农业。指导发挥农村电商在对接加工、贸易和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

(五)助力乡村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围绕新农村建设开展其他科技服务。

第四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市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宏观指导等重大事项。

(二)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需求征集、市科技特派员备案审核、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培训交流及宣传报道等日常工作。

(三)每月须对10家以上科技特派员或科技特派员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回访(有记录、有图片证明),对存在不接受管理、半年以上未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严重失信、违法违纪等情况的,将撤销其科技特派员备案资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四)负责提出市科技特派员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第三章 选派类型与条件

第五条科技特派员分为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

第六条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县(市、区)科技局按程序选派的以个人身份到农村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一定技术专长或经营能力的高校毕业生、退休技术人员、退役军人、大学生村官、乡土人才等。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分为兼职服务型、离岗创业型、创业带动型。兼职服务型、离岗创业型科技特派员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以及各级农技推广等涉农事业单位。

第七条 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政治素质,热爱农村,热爱农民,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工作扎实,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或其他创新创业特长,熟悉“三农”工作,自愿到农村生产一线开展服务;

(三)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学习能力,拥有创新创业的物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且有明确的创业方向和计划;

(四)兼职服务型和离岗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应获得工作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与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法人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县(市、区)科技局按程序选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单位名义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从事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研发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第九条 法人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的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农业特色产业开发、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人才队伍、资金投入、相关设施设备实力;

(二)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数量和比例;

(三)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组织要有相应的产业发展带动面和一定的规模与影响力。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条  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年度考核工作。首先围绕“三个一”目标进行考核,即:“年初制定一份工作计划、每月报送一篇工作信息、年底递交一份工作总结”;同时,依据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服务情况表、信息报送情况,围绕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成效,采取个人自评、服务对象评价、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每年对科技特派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按20%的比例确定。科技特派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原单位应予认可,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科技特派员申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和实行以奖代补的参考。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应不定期深入派驻单位开展科技服务,有效解决农业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对于自然人科技特派员每月至少下企业3次,并有服务记录。每年到派驻单位或利用线上平台开展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培训通知及签到单、图片或截屏。);法人科技特派员每年组织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次(培训通知及签到单、图片或截屏。)。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考核管理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包括工作特色与亮点、服务地乡镇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解除科技特派员身份并收回法人科技特派员牌匾。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二)根据《宁夏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C级),列入“失信名单”的;

(三)损害农民利益或因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