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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04/2020-0001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2020-08-11
责任部门:灵武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0-08-11
名 称:灵武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

灵武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2〕225号)等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设立灵武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补偿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简称“科知贷”)、科技研发项目质押贷款(简称“科研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合同质押贷款(简称“科易贷”)三种方式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的资金。

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科技局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支持对象

补偿资金贷款支持的科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被各级科技行政主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或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成果并将其转化或产业化,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二)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不受本条前述条件限制,但当期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补偿资金贷款优先支持各园区的科技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大学生、科技人员自带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的科技企业;实施东西部科技合作项目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等。

补偿资金贷款用于扶持科技企业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灵武市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知识产权、成果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成果。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研究开发基础或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度高。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安排的4000万元补偿资金,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科技局主要职责:会同财政局制定完善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完善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研究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和推荐单位,并协同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负责项目受理、初审、推荐;审定贷款安排建议、不良贷款代偿与核销建议;负责专项资金实施监管与绩效考核等。

财政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科技局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审核不良贷款代偿与核销;与科技局共同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高新区(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主要职责:筛选本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贷款项目;负责贷款项目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协助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追偿等。

科技局、财政局委托担保公司负责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负责科技局推送项目受理、审核;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贷款安排建议;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和推荐单位做好贷后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不良贷款代偿建议;负责补偿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九条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科技局、财政局择优引入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其主要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申请科知贷、科研贷、科易贷的企业进行质押物价值评估,并对评估报告负责;对获得贷款的企业实施定期、不定期的企业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并及时向委托方通报预警情况;在贷后有效期内,对贷款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项目变更或停止的情况,及时向科技局、财政局、担保公司通报;协助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追偿。

第四章运作方式

第十条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和撬动合作金融机构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交易合同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鼓励保险金融机构参与补偿资金贷款保险业务,有意向的保险金融机构经申请,由科技局财政局择优确定。市财政对当年投产、新增、当年见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中小微科技企业的保费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经认定的合作金融机构,由担保公司按规定程序在该金融机构设立补偿资金专户,并根据金融机构补偿资金贷款额度,不定期调整补偿资金规模,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每年年初,担保公司向科技局、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合作金融机构在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10倍放大的贷款规模,并在利率上予以一定的优惠。

第十对不良贷款进行代偿时,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有保险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补偿资金、保险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按5:3:2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对于首次申请风险补偿贷款的科技企业,推荐单位依据申报科技企业条件和项目申报要求,对科技企业运营状况、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至科技局

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送至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对企业独立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担保,推荐至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申请贷款的科技企业进行贷前审查。

经科技审查,担保公司评审通过的贷款项目,由担保公司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同意贷款项目的科技企业名单。对科技局审查不通过的科技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补偿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损失。

对同意贷款的科技企业,合作金融机构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签署后向担保公司提交银行审查意见和抵质押办结告知书。担保公司向其出具该笔贷款的补偿承诺确认书。合作金融机构收到确认书后应对借款科技企业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对于续贷科技企业,原则上科技局不再进行审核,只对部分续贷科技企业进行抽查。担保公司对续贷科技企业进行审核把关,同意续贷后直接推荐至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续贷意见,并将续贷科技企业及贷款额度报科技局和担保公司备案,对不报备的续贷科技企业,补偿资金将不再承担其贷款损失。

第十补偿资金支持企业首次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续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续贷次数不超过4次。

十八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灵武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了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证明文件(成果认定证书、成果交易合同等)

)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佐证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认定证书复印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企业、法人及股东的征信报告。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代偿

十九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担保公司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不定期对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贷款项目审核、贷后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二十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对代偿申请进行审核后,报科技局、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代偿项目担保公司据此办理资金划款手续,按各自承担比例从补偿资金中划拨代偿金至合作金融机构,同时通知有关推荐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项目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二十对发生代偿的项目,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金融机构会同担保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及超期利息对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的,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对以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合同提押贷款的,各类政府奖补资金将依法扣留。所得收入按担保公司、保险金融机构及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责任比例分配,担保公司分配收入返回原补偿资金账户中。

第二十原则上每年项目的代偿比例不超过补偿资金总额的40%。担保公司根据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当推荐单位所推荐项目的代偿额超过担保公司分配给该单位的额度时,停止该推荐单位的推荐权,并由该推荐单位负责追缴代偿贷款。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科技局、财政局可适时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评价好的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大贷款额度和优先推荐其享受市委、市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对评价差的科技企业三年内不能享受市委、市政府其他政策的扶持。

第二十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对发生代偿的补偿资金贷款科技企业,列入灵武市科技项目信用管理体系,五年内各类科技项目不予支持。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科技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科技局、财政局及担保公司、各推荐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的审核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规贷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二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由灵武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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