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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11640112010148797A/2025-0013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成文日期:2025-09-09
责任部门: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5-09-09
名 称:灵武市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公告

灵武市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公告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5年9月1日—10月31日(工作日)

地点:灵武市教育体育局503室

二、申请对象要求

1.具有灵武户籍,2020、2021、2022年毕业于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区属高校毕业生向毕业高校申请。

2.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相关政策(中央高校2025年开通往届毕业生补录资助功能,本区不再受理)。

三、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1.基层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2.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不属于基层单位。

四、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1.在“地级市辖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非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在“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非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在县级的乡(镇)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沙漠、戈壁地区工业区等工作地点不明确的由单位提供附近行政区划说明。(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五、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1.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

2.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毕业生3年服务期内,考核合格。

2020年毕业的,应有2021年、2022年、2023年考核结果。

2021年毕业的,应有2022年、2023年、2024年考核结果。

2022年毕业的,应有2023年、2024年、2025年(截至2025年9月1日满36个月及以上)考核结果。

4.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5.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6.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7.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1)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的;

(2)“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3)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六、补偿代偿标准

2022年之前毕业的按照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标准进行补偿代偿。2022年毕业的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标准进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际补偿。

七、申报资料

根据相关要求,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原件;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

3.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聘用合同/录用文件等复印件,并在复印件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侧面盖骑缝章。同时,单位审核人员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4.二次调动、二次调派定岗、基层项目期满就业的证明材料;

5.毕业当年参加工作之日起连续服务3年(截止2025年9月1日满36个月)及以上,在岗期间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的社会保险(满36个月,“我的宁夏”APP可查询)。

6.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开户行全称写在银行卡复印件上);

7.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结清凭证或还款证明复印件。

区属高校毕业生应向高校提交,区外高校毕业生应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0951-403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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