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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03/2019-000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成文日期:2019-05-29
责任部门: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9-05-29
名 称:灵武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灵武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灵武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灵武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单项体育社团、俱乐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及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加强全区体育社团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体育社团工作,拟定灵武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此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多次反复讨论修订,并经2019年5月14日召集的灵武市各体育社团30个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举手表决,一致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体育社团在今后的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灵武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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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灵武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体育社团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社团,是指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实行专业服务和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灵武市教育体育局授权于灵武市体育总会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体育协会。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体育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一)负责体育社团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

(二)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体育社团年检、年报、评估、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社团运行整改、指导社团注销清算工作;

(三)监督、指导体育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四)监督体育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对体育社团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体育社团申请程序

第五条   体育社团申请程序。

(一)拟成立体育社团申请书,申请单位统一名称为“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二)社团法人、身份证、社会体育指导员或体育裁判员及有关体育技能证书、复印件1份、房屋社团证明原件、联系方式。

(三)活动场所的房产复印件,租赁证明复印件1份。

(四)本会章程。

(五)会员花名册。

(六)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名单、理事会、监事会人员组成必须是单数,人员结构须有中共党员不少于2人。

第六条以上材料健全装订成册,送交灵武市体育总会,经审核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到灵武市教育体育局。在批复下达1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会员大会,大会内容:

(一)表决通过本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管理条例》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会,监事会主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可采用差额和等额选举两种办法,并保证选举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占有一定比例。

(三)会员大会召开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会员大会情况原始记录、章程、选举的票样和票数的统计、会员大会照片送交灵武市体育总会,灵武市体育总会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通知后到灵武市民政局完成注册。

第三章   任职管理

第七条领导职位设置。体育社团领导职位一般包括主席(理事长、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以及常委和秘书长。体育社团领导成员配备,既要考虑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贯彻精干高效的原则。一般设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3-1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l-5人,常委5-9人。根据社团需要可设名誉主席(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不在此限内。

第八条任职基本条件。兼任体育社团领导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主席(理事长、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热爱体育社团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服务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担任过一定的领导职务或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任职审批程序。担任体育社团领导职务(含任期届满拟继续兼任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及以上兼任,由各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部门报批;

(二)非市管干部兼任,由各社团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任职人选,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三)体育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团秘书长及以上领导职务,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适当考虑与本人主管业务和专业特长,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局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条社团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长、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的可由常务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任职期限及报酬。兼任体育社团同一个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期间不得在社团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体育社团应设立日常工作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应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

第十三条体育社团应建立印章、档案、财务、会议、活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体育社团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有用印记录。

第十五条体育社团应由专人管理档案,各类归档资料必须规范、齐全。

第十六条体育社团固定资产应造册管理,账物相符,并建立资产明细帐。资产使用要合理、合法,避免人为损失。

第十七条体育社团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存档。社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大的决策、主要人事调整、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主要事项都应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体育社团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部署年度任务,报告财务使用情况等。

第十九条体育社团应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体育社团换届工作必须经过常委会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届社团的工作报告;

(二)上一届社团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新一届社团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四)社团章程修改情况说明;

(五)需经大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体育社团必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主要人事任免、重大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都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社团的文件应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体育社团需业务主管单位名义行文的文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拟发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体育社团需邀请局及以上领导出席重大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内容及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体育社团要加强对外交流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每年对体育社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采用个性目标和共性目标,百分制量化方式。并对优秀社团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体育社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体育社团在制订行业规则或标准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体育社团不得利用职权,无故限制会员参加社团开展的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体育社团凡代表灵武市在银川市、自治区、全国性的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

第三十条凡为自治区和全国体育优秀专业运动员,大专院校,经本社团、俱乐部输送优秀运动人才的;

第三十一条凡积极出色完成体育部门委托承办的体育活动和体育赛事,受到以上部门肯定和认可的;

第三十二条凡在宁夏日报、银川日报、中国体育报等有关体育报,刊登有关体育信息及文章的;

第三十三条凡在体育及有关单位中,有关体育论文和建设建议被采纳的;

第三十四条凡受到国家、自治区、银川市体育工作表彰的;

第三十五条凡为体育社团无私奉献,有所作为,受到上级部门肯定和认可的;

以上条款经考核落实的,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凡各体育社团,俱乐部两年内不开展任何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参加一年一度民政部门年检的;

第三十八条凡不按要求和规定,报送活动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凡受到主管部门和上级组织点名批评的;

第四十条   凡自查不到位,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四十一条凡有三次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凡有违规收费,不按规定要求和收费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凡体育竞赛中和体育健身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四条凡有违法违规,受到公安部门和执法部门处罚的;

第四十五条凡两次不能完成体育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各体育社团违反以上条例的,体育总会调查属实后,可取消社团资格。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体育社团会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灵武市体育总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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