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4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资环)指标〔2024〕217号〕,自治区下达灵武市2024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948万元(水专项435万元,大气专项513万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灵武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区市考核目标任务,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规范合理使用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发挥其最大生态效益。
二、资金分配计划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大气专项104.5万元调剂用于水专项。调剂后水专项539.5万元,大气专项408.5万元。
(一)灵武市2024年度水奖补资金。水污染防治监测费用70万元,水源地规范化整治项目20万元,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宁夏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23万元,各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35万元,河道水质在线监测站点升级改造项目391.5万元。
(二)灵武市2024年度大气奖补资金。大气污染防治监测费用52.5万元,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谋划可研编制、评估等费用50万元,灵武市各企业初始排污权及实际排污量核算项目5万元,灵武市2025年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272万元,煤质、油品、烟花爆竹等质量检测费用15万元,VOCs“一企一策”排查项目14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完善项目前期各项手续,持续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切实保障项目高质高效推进。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将资金用于人员补助、购置固定资产(检验监测设备和执法装备除外)等经常性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避免资金闲置,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运行。
(三)强化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科学设定和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加强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和灵武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附件:1.灵武市2024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分配计划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