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重点行业、重点排污企业于2014年先后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环保部门备案,为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风险和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按照2015年新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市大部分企业编制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已满三年,企业内部机构或环境风险源相继发生重大变更,需要企业进行重新修订预案并备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结合我局环境监察实际情况,要求以下13家企业重新修订编制《预案》并备案。望各企业高度重视,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5日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