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灵武市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保障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现状,现就划定灵武市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止使用捕猎工具等事宜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禁猎区
以下区域全年禁猎: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林区、退耕还林区、集体林区、禁牧封育区、湿地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活动栖息繁衍地区。
二、野生动物禁猎期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狩猎围猎等违法行为。
三、禁止捕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排统等枪械。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陷阱、铁夹、铁笼、粘网、猎犬、猎鹰、弹弓、弩、弓箭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
四、禁止捕猎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捡蛋、声控诱捕、电击电捕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方法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网捕、陷阱诱捕、猎狗辅助猎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猎捕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灵武市自然资源局0951-4513276
.灵武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0951-4771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灵武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