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二号煤矿:
你公司在灵武市白土岗乡海子井村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草地、碾压草地破坏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五十五条“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草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
2. 询问笔录;
3. 法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
4. 授权委托书;
5.司法鉴定报告;
6.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6年4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34条第三档“非法采挖植物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的罚款。”、第35条第三档“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9倍以下(含9倍)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340.51亩草原原状;
2.对违法占用253.78亩草原处以伍万元(¥50000)罚款。
3.对行驶施工车辆碾压86.73亩草原处以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4.5元/亩的9倍罚款,计陆万伍仟玖佰伍拾捌元壹角柒分(¥65958.17)。
共计壹拾壹万伍仟玖佰伍拾捌元壹角柒分(¥115958.17)。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