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同心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灵武市白土岗乡养殖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草地涉嫌违法破坏草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破坏草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
2. 询问笔录1份;
3. 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4. 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34条第二档“违法情节一般(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5亩以下)的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草原6.78亩原状;
2.对其因储存草料占用草地的行为罚款15000元,计壹万伍仟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