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第一幼儿园:
你在灵武市古城路枣园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损伤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搭设电线(缆)、悬挂广告牌;(二)剥损树皮、折枝、攀树和擅自采摘果实(属个人的经果树木采摘果实除外);(三)借树搭棚或将树体作为支撑物、固定物;(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污水、废渣、垃圾、溶盐雪及其他有毒(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毒气等;(五)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损伤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之事实。
依据《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损坏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对古树名木损坏较轻的,每株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损伤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违法擅自砍伐古树名木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