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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11640112MB1647965B/2025-00169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土)字〔2025〕第2号 生成日期 2025-09-15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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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桂林米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灵武市梧桐树乡河忠村违法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法人询问笔录1份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5.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5年9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灵武市桂林米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846.6平方米(7.27亩),没收4846.6平方米(7.27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171.6平方米(1.76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元罚款,计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陆元肆角(¥4686.4);对非法占用一般耕地3675平方米(5.51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计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元整(¥22050)。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叁拾陆元肆角(¥26736.4)。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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