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军:
你在灵武市白芨滩枣泉煤矿附近非法猎捕野生蝎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之事实。以上违法行为有当事人马凤军陈述、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移送案卷材料为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1份;
2.个人身份证明1份;
3.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和灵武市公安局出具的非法狩猎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肆拾肆元叁角陆分(¥1044.36);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
共计人民币肆仟零肆拾肆元叁角陆分(¥4044.36)。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