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森、田少立、潘德政、牛万强:
你们于灵武市临河镇红石湾煤矿南侧林区内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苁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采挖苁蓉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的规定,建议对张景森、田少立等4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案涉苁蓉159株;
2. 对张景森处以罚款陆佰零玖元柒角陆分(¥609.76元),对田少立处以罚款陆佰零玖元柒角陆分(¥609.76元),对潘德政处以罚款陆佰零玖元柒角陆分(¥609.76元),对牛万强处以罚款陆佰零玖元柒角陆分(¥609.76元),共计罚款贰仟肆佰叁拾玖元零伍分(¥2439.0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451327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