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
你于灵武市临河镇甜水河村违法开垦草地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开垦草地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孙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其恢复3.8亩(2051平方米)草地植被。
2.没收违法所得收入贰仟伍佰捌拾肆元(¥2584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贰仟伍佰捌拾肆元(¥2584元),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陆拾捌元(¥51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451327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