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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4-00279 文  号 编号:灵自然资行处(林)字〔2024〕02号 生成日期 2024-11-25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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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汇金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试验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堆放汽车设备及零件,卫片范围内地面上铺设石子,林地原有植被破坏严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林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其恢复3144平方米(合4.716亩)林地原状。

2. 对违法占用林地3144平方米(合4.716亩)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3144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411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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