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福灵生态陵园公墓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灵武市东塔镇东塔村违法占地建公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1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法人询问笔录1份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5.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灵武市福灵生态陵园公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9641平方米(179.46亩),没收119641平方米(合179.4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林地1183平方米(1.77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8元罚款,计人民币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整(¥9464);对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18458平方米(177.69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捌拾贰万玖仟贰佰零陆元整(¥829206)。共计罚款人民币捌拾叁万捌仟陆佰柒拾元整(¥83867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伟 刘永平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