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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4-0025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11-08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听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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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憨牛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灵自然资行听〔2024〕第04号)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听证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听证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事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以及你提交的听证申请,我局依法组织听证。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我局定于2024年11月21日上午10:00在灵武市自然资源局5楼会议室举行公开听证。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一)听证主持人

保  元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二)听证员

周  鹏   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马占川   灵武市白土岗乡长流水村党支部书记

(三)记录员

郭淑敏  灵武市综合执法一中队工作人员

四、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放弃听证;

2.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在听证举行前三日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当说明理由;

3.依法可以延期听证;

4.有权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有权在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6.有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二)义务

1.按照《听证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2.参加听证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

3.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4.遵守听证纪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会场;手机关闭或调成振动状态,严禁在会场内拨打或接听电话;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在会场抽烟、大声喧哗、鼓掌、哄闹;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听证会场秩序的活动;

5.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后签名。

五、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机关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间。

(二)参加听证时应携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有证人出席作证的,应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听证会联系人:薛永龙,联系方式:0951-4513466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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