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文:
你于2022年秋天在灵武市临河镇石坝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堆放生产设备,卫片范围内地面上铺设石子,林地原有植被破坏严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恢复0.4558公顷(合4558平方米)林地原状;
2.对违法占用0.4558公顷(合4558平方米)林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捌拾元整(¥4558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公司: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永龙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76号)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