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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3-00146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矿)字〔2023〕第08号 生成日期 2023-10-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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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惠抗飞: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对你们在灵武市临河镇临港园区蒙牛乳业北侧无证开采的砂石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26日夜你们擅自在灵武市临河镇临港园区蒙牛乳业北侧无证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王岩询问笔录各1份;惠抗飞询问笔录1份;挖机老板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

2.现场勘测笔录1份;

3.照片1份。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们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违法所得接受责令停止开采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们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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