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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3-00143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矿)字〔2023〕01号 生成日期 2023-10-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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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在灵武市宁东镇永利村越界开采煤炭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2022年8月,你公司在灵武市宁东镇永利村非法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以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越界采矿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法定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

2.越界开采勘测报告1份;

3.销售收入说明1份;

4.采掘工程平面图1份、剖面图1份。

我局已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细化标准第一条,擅自实施采矿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第二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伍仟贰佰零柒元(¥15207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叁仟零肆拾壹元(¥3041元),共计罚没款壹万捌仟贰佰肆拾捌元(¥1824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需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纳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西侧)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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