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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3-00091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土)字〔2023〕第16号 生成日期 2023-07-21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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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公司在灵武市马家滩西三村涉嫌违法占地扩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及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2.其他证据。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同时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510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国能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违法占用的其他土地17645平方米(26.47亩),没收17645平方米(26.47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违法占用其他土地13154平方米(合19.73亩)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陆拾贰元整(¥39462)。违法占用林地4491平方米(合6.74亩)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肆佰叁拾柒元整(¥31437)。共计人民币柒万零捌佰玖拾玖元整(¥70899)。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泽  许伟

  话:0951-4513466

  址: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37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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