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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3-00090 文  号 灵自然资行处(矿)字〔2022〕第08号 生成日期 2023-07-20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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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枣泉煤矿: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你煤矿越界开采煤矿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煤矿于2022年1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灵武市马家滩镇枣泉煤矿越界开采煤矿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禁止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法人笔录、实地勘测核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向你煤矿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煤矿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陆仟伍佰玖拾陆元(¥16596),罚款贰万元(¥20000),共计叁万陆仟伍佰玖拾陆元(¥36596)。

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宁夏银行灵武支行(账户名称: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超过规定期限,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煤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泽  许伟  

  话:4513466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4楼416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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