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吉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火工品仓库、光伏升压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在灵武市临河镇上桥村非法占用土地16.73亩建设火工品仓库、光伏升压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造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事实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林地3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73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11153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土地11153平方米(16.73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计人民币陆万陆仟玖佰壹拾捌元(¥6691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伟 刘晓东
电 话:0951-4513466
地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