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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12/2020-0005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4-22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自然行处(土)字[2020]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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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国

我局于2020313日对你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灵武市东塔镇园艺村非法占用土地0.93亩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建设占用土地,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土地”的规定,已造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测数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已于20204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七十三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十至三十元,一般耕地、林地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二至十元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2至5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93亩,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617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其他土地617平方米(0.93亩)的土地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壹元(¥1851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银行灵武支行(收款单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未缴的,由代收银行按应缴款额每日加处3%滞纳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益胜  高鹏

 话:0951-4513466

 址: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灵州大道北侧)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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