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烨因保管不善,将灵国用(2015)第0546号、灵国用(2015)第05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烨
2026年04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640112MB1647965B/2026-00179 | 文 号 | 声明号2026第123号 | 生成日期 | 2026-04-28 |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不动产登记管理 |
| 所属“五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