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军亮、石丽娟因保管不善,将0004657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声明人:穆军亮、石丽娟
2024年05月17日
索 引 号 | 11640112MB1647965B/2024-00073 | 文 号 | 声明号2024第029号 | 生成日期 | 2024-05-17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不动产登记管理 |
所属“五公开” | 服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