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执恢33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吴卫东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灵国用(2011)第0733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9月5日持相关手续前往灵武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
特此声明。
声明人:灵武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3年9月8日
索 引 号 | 11640112MB1647965B/2023-00109 | 文 号 | 声明号2023第053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08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不动产登记管理 |
所属“五公开” | 服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