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长宁(集团)公司乳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灵政土发〔2023〕1号)和《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灵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决定对位于东塔乡路南侧,吴灵公路东侧(现南熏路南侧,福兴街东侧),用地面积0.9252公顷(合13.8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灵国用(1995)第0213号)公告注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告作废,现该不动产权证书从即日起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公告期限:2023年4月20日至5月12日,十五个工作日)
公告单位:灵武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