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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MB1647965B/2023-0007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6-08
责任部门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机构职责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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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规范简称:市自然资源局

加挂牌子:灵武市林业和草原局

单位级别:正科级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7个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电话:0951-4513466

办公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76号

二、主要职责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灵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灵武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政府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督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分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  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规和重点区域的修建性详规。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落实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负责拟定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并实施。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地质公园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及地质遗迹的调查、监测、科考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牵头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管理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监督指导乡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人工种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实施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林业、草原等改革意见。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二)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护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加强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七)负责制定全市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经济林建设工程。引进、示范、推广经济林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指导全市经济林苗木生产,果品生产及营销。

(二十八)规划、组织、指导、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和保护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城区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负责城市建设绿色图章审批和检查验收。

(二十九)负责本单位、本行业内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三十)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一)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统计、工青妇、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政务公开、舆情应对、信访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监管。监督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

(二)行政审批服务室

负责自然资源行政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履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及事项。履行国有土地、林政、矿政、草原、湿地管理职能,监督规范使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价值评估,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

(三)规划项目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组织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做好自然资源项目的储备、申报、实施、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基础测绘任务和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拟定全市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和收购储备的相关政策,承担项目建设用地和控制性储备土地的征收,织完成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四)自然资源保护室

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占补平衡和占用补偿等制度,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负责落实林地、草地、湿地、矿产、古生物化石等自然资源保护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落实保护规划及标准。

(五)矿产资源管理室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业  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林地、草原和矿产开发利用。

(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宣传组织、开展全市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保护名木古树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绿色图章审批和检查验收。组织、监督林业和草原的生态保护修复和营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防沙治沙、城市园林绿化、退耕(牧)还林还草、人工种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积极发展以灵武长枣为主的经果林产业。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种质资源保护、科技推广工作,加强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七)执法监察室

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组织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监督指导乡镇开展自然资源  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土地调查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防火、禁牧封育,对乱采滥挖、乱建滥垦、乱搭乱建、偷牧等违法案件开展执法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3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的调整由灵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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