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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2MB1647965B/2024-0015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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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
名 称: |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夏长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灵武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宁夏长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我市临河镇境内国有土地0.9556公顷(14.33亩),其中农村道路0.0801公顷(1.2亩),其他草地0.8755公顷(13.13亩),用于宁夏长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建设项目临时生活区及临时道路,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6年8月7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灵武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