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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第一污水处理厂至第五污水处理厂)管道施工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信息来源: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6-12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申请批准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第一污水处理厂至第五污水处理厂)管道施工项目临时用地的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临时使用我市东塔镇境内北起国能灵武电厂、南到第一污水处理厂、沿西昌街两侧土地5.1383公顷(77.07亩),其中其他草地0.9549公顷(14.32亩)、果园0.0443公顷(0.66亩)、乔木林地0.2197公顷(3.3亩)、其他林地3.5298公顷(52.95亩)、干渠0.1212公顷(1.82亩)、沟渠0.2131公顷(3.19亩)、公路用地0.0553公顷(0.83亩),用于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第一污水处理厂至第五污水处理厂)管道施工项目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使用期限2(截止日期2028611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灵武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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