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临时用地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临时使用我市东塔镇境内下白路东侧、华电灵武电厂北侧集体土地7.1028公顷(106.55亩),其中其他林地1.357公顷(20.36亩)、其他草地2.7797公顷(41.7亩)、农村宅基地0.1115公顷(1.67亩)、养殖坑塘2.7287公顷(40.93亩)、沟渠0.1259公顷(1.89亩),用于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临时施工材料堆场,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8年2月23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灵武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局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