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华新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灵武市华新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1000MW/4000MWh集中共享储能项目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我市白土岗乡境内省道308线南侧、宁夏电投永利电厂西侧、生猪养殖区进场道路东侧国有土地0.3967公顷(5.95亩),其中天然牧草地0.3916公顷(5.87亩)、农村道路0.0051公顷(0.08亩),用于灵武市华新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灵武市1000MW/4000MWh集中共享储能项目临时施工便道,使用期限2年(截止日期2028年2月1日)。
使用期间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占面积,不得污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利用状态,无偿退还土地。如工程未完结需继续使用,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如遇到自治区、灵武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该宗土地,你公司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