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用地于2026年3月2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宁政土批字〔2026〕70号。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征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东塔镇东塔村境内。东靠空地、南靠空地、西靠下白路绿化带,北靠火车站连接线。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东塔镇东塔村。
五、征地面积
集体农用地9.9961公顷,未利用0.0172公顷,共计10.0133公顷。
六、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6月17日(30日)。
七、其他事项
各乡镇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时兑付各项补偿安置费用,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及时办理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