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元因保管不善,将位于灵武市花雨湖滨A区9#楼1-1002室住宅(土地证号:灵国用(2013)第1080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告作废,现该不动产权证书从即日起声明作废,现已向我中心申请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期限:2020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十五个工作日)
声明人:马元
2020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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