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告
声明号2019第001号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宁0181执恢220号)要求,决定对赵旭位于灵武市嘉源路西侧西湖名邸二期11#楼1-201室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宁(2017)灵武市不动产权第0001403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告作废,现该不动产权证书从即日起声明作废,现已向我中心申请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期限: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3日,十五个工作日)
声明人:灵武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