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抓获现行
犯罪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实施社会治理服务体系“灵盾工程”的意见(试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参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灵武,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灵武市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抓获现行犯罪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一、组织领导
成立灵武市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抓获现行犯罪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司法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二、奖励原则
(一)一案一奖原则。凡举报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破获案件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二)随认定随奖励原则。对抓获现行的当事人予以奖励。
(三)保护举报人原则。依法保护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三、奖励范围
(一)案件范围
1、暴恐、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
2、组织、参与、传播非法宗教类案件;
3、杀人、放火、爆炸、伤害、抢劫、劫持、绑架、强奸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4、有重大影响的入室盗窃、“三车”被盗系列案件;
5、涉毒行政、刑事案件;
6、传销等经济类案件;
7、电信诈骗案件;
8、交通肇事逃逸及危险驾驶案件;
9、食品药品制假造假、危害环境、贪污贿赂案件;
10、举报扭送携带管制刀具等构成违法事实的案件。
(二)奖励人员范围
1、检举揭发、举报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协勤、保安、物业管理人员);
2、直接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协勤、保安、物业管理人员)。
四、奖励标准
(一)申报立功授奖。根据案件侦办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全面分析研判,对积极检举揭发举报线索的有功人员以及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嘉奖并视贡献为其申报立功。
(二)物质奖励。对于提供线索、抓获现行侦破本《办法》规定范围案件的人员,视情节予以物质奖励。
1、检举揭发刑事案件线索侦破案件的奖励
(1)举报暴恐、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线索,经查实、破获案件一起奖励举报人50000至100000元。
(2)举报组织、参与、传播邪教类案件线索,经查实、破获案件一起奖励举报人1000至3000元。
(3)举报侦破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一起奖励举报人5000元,破获3起以上,奖励举报人7000元;破获5起以上,奖励举报人8000元;破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一起奖励举报人9000元;破获故意杀人案一起奖励举报人10000元。
(4)举报侦破入室盗窃、“三”车被盗系列案件、食品药品制假造假、危害环境、贪污贿赂案件,每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破获3起以上奖励举报人3000元,破获10起以上奖励举报人5000元。
(5)制止电信诈骗案件当事人上当受骗,奖励银行职员或保安员每起1000元。
(6)举报查破涉毒行政及刑事案件,根据灵武市禁毒委主任办公会﹝2015﹞第2次会议关于奖励举报涉毒案件有关会议精神予以奖励。查获一名初吸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元,强制隔离戒毒一名吸毒人员奖励举报人2000元;侦破一起涉毒刑事案件奖励举报人3000元。
(7)举报经济案件线索奖励,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非法集资类案件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每起奖励10000元;对举报假币案件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每起奖励5000元;举报查破传销类违法犯罪案件,奖励举报人5000元;举报非法集资类案件线索达到立案标准的,每起奖励10000元。
(8)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举报交通肇事死亡事故逃逸案件线索破获案件奖励举报人3000元,举报交通肇事伤人案件线索破获案件一起奖励2000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财产类案件线索破获案件每起奖励1000元;举报危险驾驶类案件线索破获案件,每起奖励500元。
2、抓获现行违法犯罪的奖励
检举揭发、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每抓获1名抢夺、盗窃案件嫌疑人并刑拘的奖励抓获人现金2000元;每抓获1名违法人员被治安拘留的奖励抓获人现金500元。
五、奖励程序
为确保奖励机制发挥实效,各单位破案后,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每月20日前各单位办案部门将刑事、治安等案件办理情况及抓获现行情况进行汇总,由本单位研究后,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兑现奖励,并将执行情况报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备案。
(二)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报请嘉奖、记功奖励,由办案单位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办法》施行后,由市财政局先行预拨部分启动备用奖励资金至市公安局。奖励经费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上报市政府研究核拨。
七、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灵武市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及抓获现行犯罪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