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殡葬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21〕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民政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5〕369号)、《自治区民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宁夏殡葬基本服务和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宁民发〔2025〕76号)等有关要求,经灵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殡葬服务收费和城市公益性公墓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经营资格,开展殡葬服务及城市公益性公墓销售活动的殡葬服务机构。
二、收费标准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主要包含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骨灰寄存。
1.遗体接运。(1)遗体接运(含车辆消毒)往返20公里(含)以内180元/具·次,20-40公里(含)260元/具·次,超过40公里每1公里加收2元;过路过桥费由丧属承担;灵车空车等待时间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0元;由于治丧人改动接送遗体时间,造成灵车空跑,在标准收费基础上按80%收取空驶费;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遗体接运费用执行市场调节价。(2)遗体搬运。馆外遗体搬运:100元/具·次,步梯一楼和电梯楼房执行基本收费标准,步梯二楼以上(含二楼)每高一层加收10元;馆内遗体搬运:50元/具·次。
2.遗体存放。遗体冷藏设施存放50元/间·具·天,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
3.骨灰寄存。4元/盒·月,存放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可上浮,下浮不限,主要包含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1.遗体整容。美容化妆100元/具,对生理性死亡或病理性死亡的形态完整遗体进行面部修饰,包括面部清洁、理发、化妆等基本内容;遗体整理20元/具,包括遗体进入冰柜或遗体告别前对遗体外观进行简单整理;对遗体内部及表面呈现破损、状态异常的遗体进行的恢复操作,不超过300元/具,包括遗体的修复、缝合、重塑等较为复杂的内容。
2.遗体防腐。100元/具,3天内正常遗体防腐,达到卫生防控要求。
3.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1)告别厅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
小厅100㎡(含)以下,不得高于200元/间·次;中厅100㎡-150㎡(含),不得高于350元/间·次;大厅150㎡以上,不得高于500元/间·次。含音响、哀乐、空调、新风、四周摆放绢花圈等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全、面积较小的酌情降低收费标准。
(2)遗体守灵(含休息室)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
100㎡(含)以下,不得高于180元/间·天;100㎡以上,不得高于300元/间·天。均含供桌、休息室等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全、面积较小的酌情降低收费标准,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
(三)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销售价格。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销售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墓位尺寸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建设,销售价格包括墓碑、埋葬等费用(二次合葬另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可上浮,下浮不限。殡葬服务机构需将墓地等级、墓型、面积、材料、销售价格等内容向市民政局报备,经民政局核实后方可开展建设。
1.灵武市思念园公墓墓穴销售价格。
(1)优抚型:政府免费提供墓位,统一面积,由民政部门规范指导;
(2)骨灰普通墓:3000元/座;
(3)骨灰中档墓:5000元/座;
(4)骨灰高档墓:8500元/座;
(5)遗体普通墓:单穴3400元/座,双穴4800元/座;
(6)遗体中档墓:单穴6200元/座,双穴8900元/座;
(7)遗体高档墓:单穴9500元/座,双穴13500元/座。
2.灵武市安宁园公墓墓穴销售价格。
(1)优抚型:政府免费提供墓位,统一面积,由民政部门规范指导;
(2)普通型:2800元/座。
3.墓地管理费
墓地管理费每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原则上一次性收取,按合同约定的墓位销售价格百分比收取,骨灰墓10%,土葬墓12%,自墓位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其中优抚型按照普通型墓穴销售价格收取。
三、优惠政策
(一)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市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免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因公安机关等特殊原因或无人认领所致遗体发生的殡葬费用,可予减免。
(二)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墓位价格优惠,购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在原售价基础上下浮10%。
(三)土葬区的村(居)民亡故后实行火葬的,少数民族自愿改变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殡仪服务单位给予接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20%的优惠。
(四)遗体或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和墓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对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捐献者给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四、相关要求
(一)各殡葬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民政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宁夏殡葬基本服务和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宁民发〔2025〕76号)等有关规定,以清单明确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拆分、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服务项目,不得巧借、滥用“清单”“套餐”等形式强制搭售、捆绑收费,切实做到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制、清单之外无收费。
(二)各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殡葬服务业务,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未经双方确认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四)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收费和价格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解读,增强政策透明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舆论引导,有针对性地回应
群众关切。
五、执行期限
自2025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止。《灵武市物价局关于福灵园公墓销售价格的批复》(灵价发〔2010〕27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对殡葬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清单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灵武市民政局 灵武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