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水权水价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灵武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的原则
本次价格调整以三年的平均成本为依据,一次调整到位。
二、调整价格标准
末级渠自流渠道水价由3.05分/立方米调整到为6.82分/立方米;自流灌区扬水泵站水价由9.50分/立方米调整到17.22分/立方米;沿黄扬水灌区扬水泵站水价由12.50分/立方米调整到20.14分/立方米,高效节水灌区扬水泵站水价由51.00分/立方米调整到72.50分/立方米。
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和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武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不同用水灌溉定额标准,并将其作为第一量级,下一量级的用水量按1:1.4:3的原则,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为:对全市自流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在水权分配指标内的农业灌溉水价执行核定的价格,对超出指标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按核定水价的1.4倍征收,超出指标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水价的3倍征收。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田间管理,规范水费收支。规范乡级农民用水协会用水管理,单独设置水费账务,增强水费收缴透明度,规范收缴和返还程序,正确合理使用返还的末级渠系水费,及时公示收支情况,杜绝搭车收费,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水费负担。
(二)强化技术支撑,促进科学用水。进一步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实现测控一体化,提高测量水精度,提升灌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用水协会田间管理作用,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有效利用率。
(三)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释。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同时要向用水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用水群众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