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中铁水务集团灵武供水有限公司、城区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各企业、驻灵区属各单位: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加大城市污水治理力度,提高居民及相关行业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减少排放意识,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根据灵武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5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40元/ m3调整为0.95元/ m3;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0.80元/ m3—1.00元/ m3调整为1.40元/ m3;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20元/ m3调整为2.00元/ m3。
二、关于污水处理收费征收减、免政策
(一)以下行业用水不产生污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1.城市公共绿化(包括住宅小区绿化)用水;
2.公共事业(免费公厕、城市街道洒水等环卫用水);
3.消防灭火用水等行业。
(二)减征政策
1.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等困难家庭按每立方米0.50元标准执行;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宗教场所、慈善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不含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按非居民用水标准减半收取,即:每立方米0.70元;
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三、调整范围
灵武市城区、高新区、再生园区集污管网覆盖区域。
四、关于污水处理收费征收的相关事项
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灵武供水有限公司代征收,自备井水源用户污水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污水处理费由灵武市节水办公室代征收;建筑企业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住建局代收。
五、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1.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计算、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执行。
2.灵武市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及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
3.收费单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在收费大厅公示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
4.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并做好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策及节水知识的宣传工作。
六、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